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7号 |
案件名称 |
涂宇豪使用活体饵料泥鳅垂钓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涂宇豪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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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涂宇豪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在青山湖区抚河谢埠老街水域利用1根路亚钓竿,使用水生生物活体饵料(泥鳅)进行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应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查询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两年内无农业违法行为),使用活体饵料泥鳅垂钓未获取渔获物,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情形。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江西省渔业条例》--序号23,当事人使用活体饵料泥鳅垂钓,具有从轻情形的,适用从轻处罚档次:“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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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钓竿一根;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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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