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42号 |
案件名称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邓小凯、田青松、冷乐东、陈亮、余盛文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底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邓小凯、田青松、冷乐东、陈亮、余盛文五人共同商定由陈亮、余盛文、冷乐东出资购买渔网,由邓小凯、田青松放网、收网、晒网,五人采用傍晚放网次日早晨收网模式多次在线上老虎机
东湖区扬子洲镇泥滩赣江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由五人共同分配或加餐自食。2024年8月16日8时许邓小凯、田青松、冷乐东在东湖区扬子洲镇泥滩赣江水域(禁捕水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使用3副三重刺网(禁用渔具由余盛文、陈亮、冷乐东出资购买)收网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渔获物6.775公斤,其中一条为江西省水生野生重点保护动物长颌鲚(重0.065公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共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线上老虎机
公安局东湖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线上老虎机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理查明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8月7日移送本机关处理。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批准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五位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丝网2副(其中1副由2副拼接); 二、没收渔获物6.775公斤(因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已无害掩埋处理); 三、陈亮处500元罚款; 四、邓小凯、田青松、冷乐东、余盛文每人各处2500元罚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线上老虎机-在线老虎机平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