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动防)罚〔 2026 〕4号 |
|
案件名称 |
红谷滩区星宠汇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红谷滩区星宠汇宠物店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来到有猫有狗宠物馆(营业执照为红谷滩区星宠汇宠物店)开展执法检查。据该店负责人供述,举报线索中的犬只是其2025年9月22日由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冯道社区引进的,并出具了该犬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000517885)。该犬只于2025年9月22日出售给举报人,出售价格为2288元整,举报人在购买犬只后不久,该犬只突发疾病,于是联系该店主进行询问,并于2025年9月27日将该犬只带到该店(红谷滩区星宠汇宠物店)治疗,该店员工用蒙脱石散对该宠物狗进行灌肠治疗。经执法人员询问举报人和店主,双方均表示该次诊疗行为未收费。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对举报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举报人的谅解,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无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5点,处罚该违法种类的从轻处罚档次:“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西银行或其他江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线上老虎机-在线老虎机平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