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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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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共同经营假卫生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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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萌更萌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水行舟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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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5399034068C、91360103MA35JWJ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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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共同经营假卫生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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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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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南昌萌更萌商贸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假卫生用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6.5元; 二、没收奇琦宝电热蚊香液98盒(6盒送检),没收樱雪电热蚊香液697瓶; 三、没收奇琦宝电热蚊香液不干胶标签1包(约3000张); 四、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906.5元。 本机关责令南昌水行舟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假卫生用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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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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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7日 |
